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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9-28  来源:admin

《条例》对评估事项的审查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根据人民诉讼法的规定,只需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就可以开始鉴定。第一部分对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特殊问题,并明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事实,并对事实不存在关联问题的,证明事实无意义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特殊问题证明法院调查是查明当事人事实和责任的一种勘验方法,不受准据法等的委托。

《条例》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考核,确保评估人员的适任性。为了正确解决专家的资格、专业经验和执业范围,在委托专家确定其是否具有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前,应对专家进行审查。发现具体鉴定人不具备审判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在法院质证阶段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条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但没有规定的问题。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人民法院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人民法院不委托鉴定,以免将测谎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质证补充材料、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纠纷等情形的解决办法。三是明确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四是明确鉴定期限要求。五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支付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支付或者减少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其中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鉴定人黑名单,鉴定人违法、违法鉴定,影响审判执行质量和效力的,可以列入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名单或者相关信息平台。

规定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委托,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如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事项的审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鉴定:

(1) 根据常识和经验法则可以推断出的事实;